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

城市设计包括市、县(市)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