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明确规划的目标任务、范围期限、功能布局、用地结构、用途分区、控制指标、要素配置、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国土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以及实施措施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