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市辖区地块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他地块的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镇(乡)辖区内地块的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有关行政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作为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乡接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郊野单元详细规划,郊野单元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有关行政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保护区、重点海域、无居民海岛、林场等区域,可以编制特定功能单元详细规划,特定功能单元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编制郊野单元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