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片区(镇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共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