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强合作,推动实现京津冀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共建共享,提升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标准一体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及资质互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