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