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经登记备案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