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规模化运营。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