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
引导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对纳入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政府补贴对象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