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跃峰渠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进行监督。穿、跨、临渠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渠道安全、妨碍渠水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