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跃峰渠管理机构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县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