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本级河长的统筹协调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跃峰渠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跃峰渠的义务,对损害跃峰渠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义务。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