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跃峰渠管理保护工作,包括组织开展跃峰渠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渠段管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跃峰渠"一段一策"方案,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域渠段的管理和保护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对市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保证跃峰渠各项管理保护措施全面落实。
县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渠段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落实市级河长部署的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河长职责,对责任渠段进行巡查,组织、协调、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开展责任渠段的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处理和解决责任渠段出现的问题。
乡级河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渠段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渠段进行常规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长报告。
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渠道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渠道保护的村规民约,对责任渠段进行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破坏、污染渠段的行为,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河长或部门报告,配合解决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渠纠纷调查(协查)处理等。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