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在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