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工作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与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报酬。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