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员聘用、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