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工作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在医疗、道路交通、物业管理、消费、婚姻家庭等领域指导设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