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乡村治理"余村经验"、调解品牌工作室等先进经验和做法,推进法治与自治、德治、智治相融合,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