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积极支持、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