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管理,配备人员和必要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垃圾,改善环境卫生。对旅游景区、景点内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卫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旅游者应当保护环境清洁卫生,不得乱丢乱堆废物和垃圾。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