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