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民集体使用另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使用满二十年,且原所有者在此期间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现使用者;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