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六十条》实施以后,因下列原因之一变更土地界线的,按变动后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