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