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发生争议的,按下列规定确定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使用权属于出租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的,使用权属于受让人;

(三)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营、联建、入股,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确定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