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第十七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单位或个人;(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经批准使用的,退还原使用单位;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用地手续,确定使用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