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规划应当将林地确定为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并按用途划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和苗圃地。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