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