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林地承包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在集体林地成片开发利用中,对个别承包户经营的林地,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调整林地给该承包经营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评估意见依法给予补偿。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