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