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