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