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