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采用书面或者订立遗嘱的形式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