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