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