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化工、火电等工业企业,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等场所,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物料堆场和装卸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物料堆放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遮盖、喷淋、防风抑尘网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四)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和卸料处加装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洁净。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