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绿地保持整洁。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湿法低尘清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二)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增加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