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审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