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