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