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交通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管线管理的共享信息系统。共享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