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交通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管线管理的共享信息系统。共享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