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第四十六条有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三)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