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养老服务、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对已通过消防审验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优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