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健康监测、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患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