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导致老年人安置等风险发生的,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