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导致老年人安置等风险发生的,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