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