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民政部门、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建立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社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