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其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由其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指导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