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其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由其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指导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